【发布单位】80202【发布文号】津政发[1998]24号【发布日期】1997-12-16【生效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24号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法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第六条按照财务管理权限,事业单位分为三个级次:(一)与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经费领报关系或建立财务关系(包括预算外资金审批关系、财务收支计划与会计决算审批关系),并有下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二)与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会计单位发生经费领报关系、会计决算关系和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并有下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