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104号【发布日期】2006-12-06【生效日期】2006-12-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天津市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二月六日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不具备存续条件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组织实施《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10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一、依法退出市场的企业范围“依法退出市场的企业范围是:列入国家计划的政策性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内破产企”业),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依据法律法规破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外破产企业),以及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退“”“”出市场的困难企业(以下简称退出市场企业,以上总称为三类企业)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三类企业职工整体安置和企业退出市场工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资产质量效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托管、分流等方式整体安置企业职工,彻底解决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以此为前提,组织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争取在2007年至2009年的3年内基本完成1018户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坚持执行企业民主决策程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权益,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要建立三“”类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统一负责进入托管中心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三、妥善安置分流企业全体职工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要组织三类企业妥善安置全体职工,严格执行政策,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一)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4号)规定,统一负责三类企业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帮助企业积极筹措资金,预留三类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费用。市政府按照每人6万元的标准,对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拨付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用的一次性补助。(二)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三类企业的退休人员全部进入托管中心。三类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预留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和取暖补贴等费用。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变,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执行。原来参加大病统筹和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其门诊医疗待遇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办法,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三)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保障。三类企业要按照《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141号)要求,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预留生活困难补助费,保障其基本生活。(四)退养人员的生活保障。三类企业要按照我市的相关政策,为退养人员预留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五)丧失劳动能力和工伤致残职工的生活保障。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1至6级工伤致残职工,进入托管中心管理。由托管中心依据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并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相应的医疗保险补贴。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7至10级工伤致残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