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104号【发布日期】2006-12-06【生效日期】2006-12-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天津市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不具备存续条件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组织实施《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10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退出市场的企业范围“依法退出市场的企业范围是:列入国家计划的政策性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内破产企”业),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依据法律法规破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外破产企业),以及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退“”“”出市场的困难企业(以下简称退出市场企业,以上总称为三类企业)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三类企业职工整体安置和企业退出市场工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资产质量效益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托管、分流等方式整体安置企业职工,彻底解决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
以此为前提,组织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争取在2007年至2009年的3年内基本完成1018户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
坚持执行企业民主决策程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作用,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