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1-27【生效日期】2003-01-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市国家保密局拟定的天津市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家保密局拟定的《天津市保密工作法行政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天津市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保密工作依法行政,规范保密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保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密工作依法行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依据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是保密工作行政执法主体
市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市保密工作的依法行政
区县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保密工作的依法行政
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对下级保密工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第四条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保密行政职责第五条第五条保密工作部门作为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主体,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行使保密行政职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条第六条保密工作部门应做好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第七条第七条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对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准确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检查;(二)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变更和解密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