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津政发〔2002〕090号【发布日期】2002-12-28【生效日期】2003-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0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业主的商品住宅物业和与其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下简称商品住宅)应当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三条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对全市维修基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对全市维修基金的管理实行监督
第四条第四条维修基金属于建立维修基金的业主所有,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业主会决策、共同使用、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第五条首期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以下比例缴存:(一)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缴存维修基金;(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缴存维修基金
第六条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各自按规定缴存维修基金的数额
由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将双方按规定缴存的维修基金一次性存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已缴存维修基金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