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当前性侵未成年人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今天,公文素材库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
正文如下: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是一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巨大的、长久的痛苦,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以XX县区检察院为例,20XX年至20XX年共办理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19件,涉嫌罪名均为强奸,约占强奸案总数的65%
被性侵的未成年人为19人,其中:5岁以下1人;6-10岁2人,11-15岁13人,16-18岁3人
被性侵未成年人中仅7人获一定的经济赔偿,占被性侵人数的37%,其余63%的受害人未获任何形式的赔偿和救助
性侵害造成的精神创伤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抚平和安慰,导致被性侵未成年人身心是否能健康成长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一直存在于现实之中
对此,笔者对此类案件进行调查分析,以期提出对策,促进未成年人性侵害赔偿工作健康发展
一、未成年人被性侵未获赔偿的原因
(一)犯罪嫌疑人穷困潦倒,无力赔偿受害人
该院3年来办理的19件性侵案件中的19名犯罪嫌疑人,从职业分布来看,1人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占嫌犯总数的5%;18人是农民,占嫌犯总数的95%
性侵犯罪嫌疑人的特点是:文化程度低、无固定职业、生活在偏远农村、法律意识淡薄
案发后,根本无力支付对受害人的赔偿费用
如:20XX年,XX县区某镇刘某某性侵12岁女生杨某某案,因家境十分贫困,导致无力支付受害人要求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二)在“交朋友”过程中产生的性侵案件,缺乏赔偿基础
19案件中,其中6件属于“谈恋爱”过程中产生的性侵案件,占总案件数的31%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得到双方父母的公开认可或者默许而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基于这种第1页共4页特殊的“关系”,受害方不仅不会要求加害方进行经济赔偿,还会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