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住宅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定义)本意见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修复赔偿义务的保险
前款所称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1—本意见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意见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建设单位
本意见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试点项目或试点地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宅工程、商品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上述项目或上述范围内的住宅工程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
第四条(基本承保范围和期限)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和保险期限为:(一)整体或局部倒塌;(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法律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三)主体或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四)阳台、雨棚、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五)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屋面及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损坏
以上第(一)至(四)项保险期限为十年,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