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执行员额法官考核工作开展难需引起关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执行局员额法官占比不得低于其他业务庭员额法官占比
各级法院在强调配齐配强执行力量的同时,还需与员额制改革和执行单独考核工作相衔接
因缺乏统一的指导意见,执行员额法官考核问题在探索中遇到的困难和阻碍,需引起关注
一是执行指标的复杂性影响工作的有效衔接
最高院发布《关于建立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中,案件质效和综合管理两项考核内容包含33个具体指标
该考核工作以院为单位整体开展,具体指标难以逐项落实到人
执行员额考核实践中,许昌中院参照审判部门,以结案数量为主,对不同案件类型和结案方式赋予差额分值,同时选取执行到位率、首次执行完毕率、首次执行实际执结率、法定期限内结案率等指标作为达标参考值,初步构建起了执行员额的考核体系
但各项指标的分值权重确定还存在争议,通过员额考核能否有效带动整体执行工作的前进也有待进一步观察
二是执行案件的特殊性影响考核结果的比较运用
执行案件的办理与审判工作区别较大,从立案到执结,先后需经过25个流程节点,既涉及实体法律运用又有程序性的事务工作,工作量和平均办案周期高于审判业务
当前对执行工作进行单独考核,也是考虑了这一特殊性
如将执行员额考核结果直接在全院整体结果中排名,则或显机械;如选择单独序列考核,又存在员额法官数量有限缺乏参考基数的问题,简单的划分出上中下等级,对结果靠后的法官有失公允
三是人员构成的多样性影响考核工作的
目前执行局人员构成中同时存在员额法官、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法警、聘用制人员七类,人员构成复杂,职责分工存在混同
特别是员额制改革中对“执行员”这一编制的定性和发展并未明确,执行局除员额法官外,其余政法编干警能否有承办案件的权限尚有争议
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如一刀切得将办案权限收归员额法官,将不利于执行队伍的稳定性;如第1页共2页将权限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