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1980年7月21日)第一章任务、业务范围和工作原则第一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和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
第二条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手段和有力武器
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检察工作的活动,保障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四)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四条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依靠群众,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三)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四)在常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五)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独立行使检察权
第二章审查批捕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应由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已拘留的,应附有拘留证;已搜查的,应附有搜查证和搜查记录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或重大案件的讨论,也可提审已拘留的人犯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案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主要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以及是否符合逮捕人犯的条件等,分别情况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第八条凡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