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与个人(含港澳台)购房应具备的条件(一)境外机构1、在“境内”设立了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2、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3、必须是“办公”所需。4、只能是“非住宅”房屋。(二)境外个人1、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2、只能购买“一套”。3、必须是“自住”。4、只能是“住房”。境外机构与个人(含港澳台)合同备案和房屋登记时应提交的特殊手续(一)境外机构XX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即境外机构购房应到国家安全局备案)。XX市国安局:2803613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3、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二)境外个人1、XX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即境外人士购房应到国家安全局备案)。XX市国安局:28036132、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3、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境外机构与个人(含港澳台)登记申请材料要求一、XX明(一)、境外机构: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二)、境外个人:1、外籍人士: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2、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3、XX、澳门自然人:提交“特别行政区居民XX”、“特别行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4、XX自然人: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不能收取XXXX)。二、申请材料要求(一)、总体要求:1、申请材料中应使用汉字译名,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XX明记载的XX或名称汉字译本(规程B.0.4)2、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提供汉字译本,且该译本应经公证或认证。(规程B.)3、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委托书应经公证(规程B.);公证材料应经转递或认证,并附汉字文本(规程B.0.17.2)4、在外国办理的公证文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南房[2006]168号)(二)、特殊要求:1、XX:公证文书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XX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XX)XX进行审核加章转递(南房[2006]168号);XX的法律文书应经境内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XX法院涉与房地产权属、婚姻关系等民事裁判类法律文书以与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涉外司法文书,宜经公证或认证。2、澳门: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无需认证,可直接采证。(南房...[2006]168号);澳门形成的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规程B.0.18.1)3、XX:XX出具的公证文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四川省公证员协会确认(南房[2006]168号);XX形成的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规程B.)。三、必收要件(一)境外机构1、XX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即境外机构购房应到国家安全局备案)。XX市国安局:28036132、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3、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二)境外个人1、XX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即境外人士购房应到国家安全局备案)。XX市国安局:28036132、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3、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