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首先介绍一下立法背景:从建国到现在六十年来,我国农村的土地政策一共发生了四次重大变化,分别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四个时期,第一段;50年到52年,土地改革,使中国三亿农民真正得到了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随后,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农村生产资料匮乏,五家可能一家有犁杖的,十家不一定有一头牛,生产水平严重低下
于是,从1953年开始,中央决定实行农业生产合作化
就是农民结成互助组,你家有犁杖,我家出耕牛,这种模式可以说对我国农村影响深远
直到现在,农村种地,很多地方还是采取互助形式,三家俩家在一起,你家出马车,他家养毛驴,叫做“搭伙”
尽管现在各家基本不缺生产资料了,比如家家都有马车,有毛驴,还有很多地方还用上了机器
但是这种互助形式仍然存在
就说53年到57年处于农业合作化时期
到了57年,进入大跃进时期,多快好省、力争上游,这种基调占了主流
当时毛泽东认为:互助组这种形式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大发展
因此,从58年开始成立人民公社,对于农民的自留地、零星果树都逐步的变为公有,至此就结束了个体农民的土地私有制
58年到78年这段属于人民公社时期,人们都吃大食堂,干活挣工分
干活一起出工,分配上统一分配
这种大锅饭形式必然影响农村生产力发展,以至于到70年代末,全国三分之一的人吃不饱,和50年代那时候农民土地私有相比,生活水平简直像旧社会
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村民首先冒险搞起了大包干,不但解决了温饱,还有很多剩余
1980年,中央决定允许土地承包到户,确定了土地家庭联产承包
但是绝对不允许买卖土地,就是说农民又得到了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已经变为公有了
此后,家庭联产承包不断完善,但是土地承包期,各地不一
93年,中央明确了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
但是实际中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在一些地方仍然不断受到侵害
比如:随意缩短承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