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首先介绍一下立法背景:从建国到现在六十年来,我国农村的土地政策一共发生了四次重大变化,分别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四个时期,第一段;50年到52年,土地改革,使中国三亿农民真正得到了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随后,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农村生产资料匮乏,五家可能一家有犁杖的,十家不一定有一头牛,生产水平严重低下。于是,从1953年开始,中央决定实行农业生产合作化。就是农民结成互助组,你家有犁杖,我家出耕牛,这种模式可以说对我国农村影响深远。直到现在,农村种地,很多地方还是采取互助形式,三家俩家在一起,你家出马车,他家养毛驴,叫做“搭伙”。尽管现在各家基本不缺生产资料了,比如家家都有马车,有毛驴,还有很多地方还用上了机器。但是这种互助形式仍然存在。就说53年到57年处于农业合作化时期。到了57年,进入大跃进时期,多快好省、力争上游,这种基调占了主流。当时毛泽东认为:互助组这种形式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大发展。因此,从58年开始成立人民公社,对于农民的自留地、零星果树都逐步的变为公有,至此就结束了个体农民的土地私有制。58年到78年这段属于人民公社时期,人们都吃大食堂,干活挣工分。干活一起出工,分配上统一分配。这种大锅饭形式必然影响农村生产力发展,以至于到70年代末,全国三分之一的人吃不饱,和50年代那时候农民土地私有相比,生活水平简直像旧社会。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村民首先冒险搞起了大包干,不但解决了温饱,还有很多剩余。1980年,中央决定允许土地承包到户,确定了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但是绝对不允许买卖土地,就是说农民又得到了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已经变为公有了。此后,家庭联产承包不断完善,但是土地承包期,各地不一。93年,中央明确了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但是实际中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在一些地方仍然不断受到侵害。比如: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等等。为了保证农村基本政策长期稳定,200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前我把发条分发给各位领导了,为了方便记忆,我按照章节顺序逐条的对土地承包法做下简单分析:首先我们看第一张总则。总则部分共十一条,主要讲了立法目的、依据,原则主管部门以及一些相关问题。我们看第一条也就是立法目的,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为主、统分结合为辅的这种经营体制。那么我们知道在1980年的时候,我们国家确定了“家庭联产承包”,土地承包法里叫“家庭承包”,什么时候去掉了联产两个字?98年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上,确定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去掉了以前的“联产”限制。联产实际是一种计划经济遗留的产物,也是农户分散经营,但是自主权受到限制,集体规定今年统一种玉米,都得种玉米,收获粮食后要交公粮,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才是自己的,去掉联产之后呢,农民有了更大的自主权。想种什么种什么,收获后农业税取代交公粮,现在农业税也取消了。说到统分结合,虽然家庭承包为基础,但是某些环节集体统一管理或者说协调和促进也是必要的,各地情况不一,例如一些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还有一些你比如粮食或者农产品外卖的时候,就是流通环节,需要集体统一进行,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第二条:它解释了农村土地包括的范畴。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和我们平时所说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一样。平时所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全部土地,其中主要有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可以划分三个部分: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和草地,还包括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这个比如说养殖水面。养殖水面是用于养殖水产品鱼、虾等等的水面,属于农村土地的组成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所以也包括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此外,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四荒地”,“四荒地”只要是依法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上述这些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就是耕地、林地和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