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分类研究【发稿时间:2010-1-2016:57:23】【作者:丁关良】【主题词:】【责任编辑:昆明市农业局农经处】【稿件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审核发布:昆明农业信息审核员(市场信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流出方)依法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移转给他人(即流进方)的行为。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范之内容,并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包括:(1)转包;(2)转让;(3)出租;(4)互换;(5)入股;(6)抵押;(7)继承;(8)代耕;(9)征用;等等。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符合“条件、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真正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法理分类尤为重要且具有极强实践意义。一、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为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其他方式承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两大类。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的流转。其他方式承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的流转。该分类研究之实践意义体现在:1、有利于正确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适用《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相关规定。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50条)和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相关规定。2、有利于正确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采用抵押方式;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采用转包、互换方式。3、有利于正确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且受让方限制于“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其受转包方限制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限制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农户”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其承租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农户以外的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只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继承流转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只限于“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和入股对象限于承包方之间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前提条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二、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型流转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型流转按流出方其物权是否丧失或是否保有,分为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型流转(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物权丧失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型流转(非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物权保有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型流转,是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出方)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流进方(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行为。其结果,流出方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进方依法继受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该流转的期限为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该类流转包括转让、互换、继承、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