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效力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一、行政行为的概念•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但根据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或履行公务过程中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这是一般的定义
更广义的定义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包括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法律行为和产生某种客观效果的事实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二、行政行为的特点•1、主体专属性•2、从属法律性•3、单方意志性•4、国家强制性•5、效力先定性•6、可诉性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一、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如图所示:•公益性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私益性内容•授益性内容负担性内容中立性内容混合性内容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二、行政行为的形式•(一)书面文件形式•(二)口头语言形式•(三)其他形式–行政行为在形式上除了前面两种以外,还可能有反映行政主体意志的其他行为形式,例如交警以交通信号、手势或口哨来指挥交通,行政机关对于公民颁发许可证的申请不予答复,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清除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等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也称行政行为的存在
•根据行政行为的定义,构成行政行为一般应有以下几个特别要件:•(1)行政权能要件,即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行为主体具有行使行政权的资格,以便与民事主体相区别)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这是可以争论的要件,用于区分行政主体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3)意思表示要件(主观、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意思表示)
•(4)法律效果要件(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