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对新环保法适用的思考从修正到修订,历经四次审议,号称史上最严厉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总的来说,新的环保法有太多的亮点,不管是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还是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完善公益制度,但是对于基层环保工作人员来说,考虑的更多的是法律适用的便捷性和可操作性,所以笔者从这方面对新环保法在法律生效后适用提一些浅显的看法
首先是“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违法排污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
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同时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这个规定极大的纠正“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悖论,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但是新法对于如何适用这一规定只给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的原则性规定,亟需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切合一线执法需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否则将沦为一纸空文
其次是“行政拘留”制度,新环保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适用行政拘留手段,这在提升环境执法刚性,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于新法规定的四项适用行政拘留的行为的范围上也存在一定的疑虑:一是“建设1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适用行政拘留,但是对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直接投产的行为是否适用行政拘留呢,在基层执法实践中,这类直接投产的情况相对来说更多,特别是在目前基层执法人员配置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人手严重不足的状况下,如果对于此类直接投产的行为不适用行政拘留的话就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因为直接投产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未批擅自建设的行为,而且也会造成“鼓励未批擅自建设者抓紧投产”的怪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