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换届选举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思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广大群众的开放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都有了明显的提高,特别是社会经济基础中经济发展民营化(而实际上是私有化)的趋势,则完全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相互关系
在多种所有制并存,民营经济迅猛发展的历史大潮中,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民主、政治和法律,如何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确实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这里,本人想就基层换届选举中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何进一步符合基层的和国情的实际,谈点自己的看法,不妥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换届时间问题地方组织法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XX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实践表明,这一法律规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一是由于县乡的换届时间不同步,再加上有些市、县、区的换届时间不同步,这就造成了几乎年年都有换届选举工作的任务
二是频繁的换届选举,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增加了社会和群众的负担
三是在思想上、政治上、认识上对换届选举产生厌倦情绪,有些干部、群众说,只看到你们总是在搞换届选举
我看这些同志说得完全对
换届选举搞多了,确实影响干部、群众集中精力抓经济工作
四是每次换届后,人们的社会生活并不会发生多大的变化
这就不得不使我们来考虑换届选举的政治效果,这就是说我们不能违背社会上层建筑对社会经济基础起反作用的这个规律
你说,通过换届选举,一定能把勤政为民的、把对国家和民族忠诚的、对人民忠诚的一批干部选上来,这也不见得
通过换届选举,可能会选上一批勤政为民的,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三个代表的干部;也可能会选上一些本来就是搞腐败的、选上后准备再大干腐败的干部,这些人,他们在思想本质上不信马列,更谈不上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
所以,一搞换届选举,这两种人就都有可能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