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耕地质量建设第三章耕地养护与污染防治第四章耕地质量监测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土壤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生长适宜性、安全性和持续性的能力
第三条耕地质量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制定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农田防护林规划等相衔接的耕地质量保护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其所属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实施中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指导并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耕地质量保护,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耕地质量保护的基础性、适用性、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加大对耕地质量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