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前言本标准系列共分四项:第一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第二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第三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第四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
本标准是上述系列中的第一项
本标准系列的四项出版后,将全部代替SD238─87《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松辽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珠江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海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淮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廷辅、刘万铨、周录随、张凤洲、戚赉棣、范起敬、王志凯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编制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成果整理等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面积总体规划和小面积实施规划
前者指大、中流域或省、地、县级的规划(面积几千、几万到几十万平方公里),后者指小流域或乡、村级的规划(面积几十到几百平方公里)
2引用标准GB/T1577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3基本规定3
1规划的任务3
1编制规划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
本规划通则以治理为主
2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方向,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针对水土流失特点,因地制宜地配置各项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提出各项措施的技术要求
3分析各项措施所需的劳工、物资和经费,在规划期内(小面积3~5年,大面积5~10年)安排好治理进度,预测规划实施后的效益,提出保证实施规划的措施
2规划的内容与程序3
1进行水土保持综合调查3
1调查分析规划范围内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