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一、清算单位类1、如何确定清算对象
开发(核算)项目立项时未分期,实际开发时分期,是否以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另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按立项批复来,以发改委或规划立项批准和许可的项目为准
(除经济适用房外合并计算,拆迁安置不能分开单独算
)2、同一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别墅、车库、拆迁安置房的,是否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以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商铺、别墅、车库、安置房不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
但对普通标准住宅(经济适用房)应单独测算其增值额
二、收入类3、房产企业将门市房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客户,同时签订协议,客户需将门市给房产企业无偿使用2年,价格是否需要调整
答:需要按公允价格调整,实际上房价应加上2年的租金收入才是该门市房的合理价格
4、房产企业将房屋销售后客户承诺售后返租,比如5年内每年10%的租金给客户,返租的收入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
答:售后返租实际上是房产企业为了将房屋卖出进行的促销行为,房价是按正常的市场价销售的,甚至高于市场价,售价不需要调整
返租的收入应计征营业税,不计征土地增值税
5、关于车库、车位出售是否确认收入和成本
答: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