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保护的空间范围——混乱的概念与《条例》的规定一、为什么需要明确公路保护的空间问题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是公路管理与路政执法的中心任务,然而我们传统上的路政管理是以公路的路基、路面、附属设施为核心的,侧重于公路设施本身的完好,这反映在工作中就是“保护路产”,但是对公路的“畅通与安全”关注不够
例如,对与公路净空与地下部分的保护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这是与公路的安全畅通密切相关的内容
这与公路保护的空间范围密切相关
从法律上看,处理公路保护的空间问题,关键是调整公路的相邻关系
《条例》在《公路法》规定的基础上,将原来标准规范中存在的“公路建筑限界”和“保安矿(煤)柱”上升到法律层面,并扩大了重要公路设施的特殊保护范围,形成了以“公路路线”为中心的立体式保护空间,这个空间具体分为公路净空区、公路建筑限界、路面地下保护区、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集镇控制区、桥隧等特殊设施的保护区等
这几个概念在实际运用中,也是比较混乱的,《条路》对此进行了界定
二、公路净空区关于公路净空区,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002-87)中,就有明确的定义
标准是在对“公路建筑限界”的定义里明确公路净空概念的
公路建筑限界是指“为保证车辆、行人通行的安全,对公路和桥面上以及隧道中规定的高度和宽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的空间界限,又称公路净空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公路净空是一个空间立体概念
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也涉及到了公路净空保护,并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与边界
公路建筑限界一般特指公路车道和硬路肩以上的一定空间范围
必须注意的是,公路净空区是在路面之上的范围内,也就是“路内”
建筑限界的管理,注意四个方面:1)公路标志管理:不得侵入
不管新建,还是增补
2)非公路标志: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