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用内容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全球化的浪潮席卷了整个世界,国与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贸易往来日益增多,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在这种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私法也表现出了趋同化和统一化的趋势。而作为维护内国利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这一趋势中如果过多地适用会限制和阻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并且这种矛盾越来越尖锐,这就需要对公共秩序保留做一些必要的限制。关键词:全球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限制适用Abstract:Withthehigh-speeddevelopmentofscienceandtechnology,thetideglobalizedsweepsacrossthewholeworld,culturalexchangesofthecountriesandtradecontactsincreasedaybyday,theconnectionofthecountriesisclosedaybyday.Underthiskindoftideglobalized,theprivateinternationallawdemonstratestheconvergentmeltingandunificationtrendtoo.Andascountrypublicorderofinterestskeepsystem,ifitusedexcessively,itwillrestrictandbaffleinternationalmemberofanationality’scommercialaffairsrelation’sprogressamongtrendthisinmaintaining,andthecontradictionbecomesmuchsharplysoitisneedtodosomeessentialrestrictionstotheReservationofpublicorder.Keywords:globalization;reservationsystemofpublicorder;restrictthesuitable一、引言在全球化的今天,私法的全球化趋势正不断加强,主要表现为:国际经济一体化导致了国际经济相关规则的一体化;国际公约、协定的法律地位在不断上升;以地区性合作制定统一法的趋势日渐增强。由于这种统一化的趋势,使得各国在相互交往过程中要求排除法障碍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在私法全球化的进程中,理应被加以限制。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适用的一种制度。[1]公共秩序保留知道的目的就是为了在适用外国法或者目标条约等统一规范时,可能对本国的利益造成损害时排除该法在本国的适用。由于公共秩序自身的弹性和模糊性,必然导致法定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而法官可能会在案件的裁判性对其进行扩张性解释,导致公共秩序制度的滥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国际私法在解决法律冲突中的价值,阻碍国际民商事主体的交往。随着国际经济、政治形式的变化,国际社会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加以限制必然是一种趋势。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况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外在表现是限制了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效力,其实质是扩大了法院地国实体法的适用,因为法院地国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掉外国法的适用后,往往代之以内国法。[2]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伴随着冲突规范的产生而产生的,只要有冲突规范,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就会继续存在,这源于“援用外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包含着某种危险性”。[3]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把不适用外国法的原因归结为外国法本身的适用会危害法院地公共秩序,这样就把责任推给了相应的外国法,这种独特性使其成为最后一道“安全阀”。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间经济交往的进一步深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国际社会是一个以互利和公益为基础的社会。任何一个国家即使仅为本国利益着想,也不愿将此行为放纵至为所欲为的地步。现在,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加以限制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的要求。[4]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受到限制,其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首先,在程度上,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都强调“明显违反”。例如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6条规定:凡以本公约规定所使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要在其适用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其次,在效果上,一般都强调“结果说”,主张适用外国法的结果将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再次,在司法协助领域,更多国家认为,1985年《纽约公约》中公共秩序应该是指国际公共秩序而非国内公共秩序。国际公共秩序被认为是有关整个国际社会或者人类生存、和平发展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所在。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把公共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