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厚兵2012年5月25日时间8:30业主不可以胡作非为-----业主专有权行使的法律限制2010
27一、业主的专有部位界定一、业主的专有部位界定二、专有权行使的界限二、专有权行使的界限三、装饰装修注意事项三、装饰装修注意事项一、业主的专有部分界定作为物业服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当我们遇到业主滥用权利使用物业时,我们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业主的行为加以制止,但制止的前提是了解业主使用物业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
案例原告为19户个人业主及某房产公司,被告为某实业公司
被告系某六层商住楼底层商业用房的所有权人,原告则为该楼二至六层房屋的所有权人
1998年3月,被告装修其底层房屋,准备增建夹层,将填充墙全部拆除,并将地面下挖1米左右,使部分地梁裸露
由此原告与被告引发纠纷
同年6月,被告委托鉴定,结论为:夹层施工对楼房主体未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但夹层在设计、施工中存在问题,建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此后,被告按照鉴定结论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并于同年9月再次对增建夹层的新设计方案进行委托鉴定,结论为:现经持证设计单位出具的正规施工图,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建议施工期间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同年11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同意被告按所报图纸进行施工
但原告仍然不同意被告施工,并提起诉讼
被告有无权利进行施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