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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地方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特点,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活动
下文是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欢迎阅读
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审查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四)科学、合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五)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多途径参与立法活动,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六)法规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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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事项;(二)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特别重大事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