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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婚姻登记是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确立的婚姻生效的要件之一,然而,在行政法和婚姻法理论界及实践中对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瑕疵婚姻登记效力存在诸多疑点和争议
下文是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遵照《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三条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市民政局
第四条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借故限制和阻挠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五条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
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关,应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要由经区、县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专门负责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变动,应同区、县民政局协商
第七条婚姻登记员必须做到:(1)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对当事人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不刁难当事人,不徇私情;(3)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4)工作认真负责、深入细致,不草率、不拖拉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要尽量方便群众,办公时间要固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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