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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办法中国实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政策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以1999年中国进行加入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谈判为分水岭,我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可分为专家控烟与政府禁烟两个阶段
下文是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办法新版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二)托儿所、幼儿园;(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九)体育馆、健身馆;(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第三条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三)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条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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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