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9修订)保监会令2019年第10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四、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
五、删去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2019年9月29日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发布根据2019年9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第三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保险公司或者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