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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吗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形式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实则将房屋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或作为借款无法归还时的抵偿,这一类“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往往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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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房抵债的表现形式“以房抵债”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无律可循,属于“无名合同”
广义上,只要出现民间借贷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及当事人主体互相交叉的情况,都可以称作为以房抵债;狭义上,只有在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的以房屋买卖的价款折抵债务的协议,才是以房抵债
无论广义还是狭义,房屋买卖合同均为以房抵债的外观形式
本文拟从广义上,对近年上海法院司法实践进行梳理,总结几种典型表现形式如下:形式一:套取银行贷款出卖人为偿还欠款,与债权人或与债权人指定的购买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则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购房贷款,贷款获批后,出卖人随即将贷款取出用以偿还欠款,双方实际并无交付房屋或支付房款等履行合同行为,银行贷款实际由出卖人/借款人予以偿还
形式二:公证委托出售出卖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应出借人要求出具授权他人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并办理公证,双方往往还就此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并在房屋上设定借款抵押
后借款人无法归还欠款,经公证授权的委托人则以出卖人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后因购买人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未果引起纠纷,出卖人则往往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形式三:过户回赎约定出卖人为担保本人或他人的借款届时清偿,将房屋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过户给债权人或其指定的他人,同时约定若在一定期限前可以相当于借款本息的价款赎回房屋
若逾期未能赎买,则将房屋确定交付给买受人
此类型中,购房人往往并没有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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