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节约能源条例吉林人大XX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XX年11月20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并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1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1页共9页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逐步提高全社会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