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运动会举办准则【法规名称】全民运动会举办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1-05-16【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全民运动会举办准则第1条本准则依国民体育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为发展我国全民运动,提升国民体质,促进国民生命素质,特举办全民运动会(以下简称全民会)
全民会之举办,应依本准则规定办理,并受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之监督与考核
第3条全民会正式名称定为中华民国○○年全民运动会,每二年举办一次,并于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举办年之九月至十一月间举行,其会期以五天至十天为原则
第4条全民会之举办单位,由台湾省各县(市)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与XX省XX县区及XX县区政府,依本准则规定申请并评选产生
第5条申请举办全民会之单位,应于拟举办前三年之一月至四月间向本会提报申办计划书,计划书内容应包括:一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及议会之举办具结书;如有第六条第一项支援场地情形,并应提出该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之同意书
二预定举办时间
三预定举办竞赛种类及项目
第1页共7页四竞赛场地、资讯网路之规划
五新闻中心、裁判村、选手村、膳食及交通规划
六经费筹编与财务计划
七全民会筹备处(以下称筹备处)组织之规划
八筹备工作预定进度
直辖市或县(市)概况、办理大规模赛会经验,与配合举办之艺文、表演、展览及研讨会等活动规划
前项申办案件,由本会审议核定发布之,必要时得组成评选小组进行履勘后评选决定之;如无申办单位时,得由本会协调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或其他具举办能力之机构或民间组织办理,必要时得暂缓举办
经本会核定之举办单位,应与本会签订举办协议书,明订举办单位之权利与义务,确保全民会如期举办
第6条全民会所需场地设施,以使用举办单位现有场地设施为原则,必要时得协调邻近直辖市或县(市)支援
前项标准竞赛场地,由筹备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