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法官如何通过发问聚焦事实经验表明,在常规类型的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往往不是法律,而是事实,所以事实争点的整理对于案件的公正裁判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法官如何通过发问聚焦事实,欢迎借鉴参考。一、原告主张的补足在事实争点的审查中,通常不涉及诉讼标的的确定,但法官仍要关注一贯性审查。有的时候,原告的说法或许可以支撑他的请求,但他说得还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补充,这时候法官也需要释明。比如原告说:“我和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可是他到现在都不还钱,请求法院主持公道。”这个时候,原告陈述的要件事实只涉及双方达成借款和还款的合意,没有涉及交付借款的事实,这时法官可以通过释明,询问原告是不是依照合同约定出借了款项。如果原告陈述他已经按约交付借款,那么他的陈述符合一贯性要求。二、被告抗辩的确定原告的起诉主张过关后,被告进行答辩。被告对事实的争执,是法庭归纳事实争点时考虑的重要因素。根据被告不同的抗辩,归纳的事实争点也各不相同。比如被告律师抗辩说:“原告不能证明他向我的当事人出借了款项。”这个答辩,既没有承认被告收到这10万块钱,也没有否认被告收到这10万块钱,等于没答辩。法庭释明:“请问被告,原告主张借给你10万块钱,你方收到没有?”请注意,这个问题问的不是证据,问的是事实,这是事实争点整理必须走的一步。《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意味着,法官询问当事人问题的时候,当事人必须如实回答,但是当事人委托了律师,律师又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所以他的职责不允许他作出对委托人不利的陈述,这就产生了矛盾。因此,法官要体谅律师的立场,运用释明的技巧解决问题。如果被告律师把之前的话重复一遍,法庭可以接着释明:”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释明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现在再问一下被告,原告主张借给你10万块钱,你方收到没有?”如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果被告律师的意见不变,那么记录在案,不必追问,因为这节事实已经拟制自认了。前面的案子争执的借款人是否还款的直接事实,还比较简单,有时候双方争议的是间接事实,那么案子就会更为复杂。比如被告辩称:“我是问你借过钱,但是那天你老爸不是来问我要过钱了吗?你们一家都来问我要钱,我额头上贴了标签,叫‘自动取款机’吗?”这个答辩涉及到两个间接事实:一是被告已经向原告的父亲清偿借款;二是原告的父亲是受原告委托来催告并受领还款。两个间接事实合并起来,可以得出被告向原告还款的要件事实。问题是被告目前的答辩只提到原告的父亲来要钱,没有提到是不是受原告之托,也没有提到被告是不是给了钱,所以法官要问被告:“你主张原告父亲是接受原告委托来受领还款的吗?”“原告父亲来问你催款时,你有没有向他归还了10万元?”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法官可以问原告:“被告主张你委托父亲代为向被告催讨和受领还款,你是否确认?”如果原告主张“我没有委托我老爸去问被告催讨借款”,那么事实争点转化为“原告是否委托了父亲代为向被告催讨还款?”如果原告主张“我老爸虽然代表我去催讨过借款,但被告并没有归还借款”,那么案件的事实争点可以归纳为“被告是否向原告的父亲(代理人)归还了借款?”如果原告进一步主张被告归还的是其另结欠原告父亲的10万元货款,那么事实争点可能又会转化。三、整理过程的演练在事实主张的整理中,法官要完成两项任务:一是固定无争议的事实,二是整理出有争议的事实。请注意,事实整理应当围绕要件事实进行,如果争议的不是直接的要件事实,那么要围绕要件事实分解出相关的间接事实。下面我们用一个完整的案例来进行推演。原告主张:“双方当事人订有借款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10万元,但还款期限到了,被告拖欠借款不还,所以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被告辩称:“我方已经归还了10万元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