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
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应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附表一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管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㈠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㈡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