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金华市欣生沸石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案件要旨: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与法院指定鉴定所得的鉴定结论均是具有同等的证据主体地位的,在庭审质证前均属于证据材料,在经过了法庭质证、审查后才能上升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在必要时,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委托适当的鉴定机构对争讼技术信息的秘密性、新颖性以及与被控侵权技术的对比等方面进行鉴定,从而更好的证明自己的主张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唐湘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北京专业商业秘密律师,主要服务领域为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
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欢迎委托唐律师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lawyernew@163
com,电话:18601900636
一、案件来源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三初字第16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70号判决书
二、基本案情原告欣生公司是一家生产砂浆、混凝土防水剂的公司,2004年起,其生产的防水剂产品在山东、江苏等多个省份作为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并获得推广项目认定书、推荐证书等
2004年1月,欣生公司任命被告俞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经营工作
2005年1月,欣生公司与俞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其中有约定俞某不得将公司的所有产品的生产过程、技术参数及配方等泄露给外单位或个人等内容
同年6月,俞某向欣生公司提出辞职报告,之后得到欣生公司的同意
2006年3月俞某正式离开了欣生公司
被告益生公司于2006年9月6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开发、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