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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6部分 学校、幼儿园》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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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青〔2007〕1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标准》,附件1)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标准》,进一步提升本市学校及幼儿园治安防范能力,现将该《标准》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认真学习。同时,对照《标准》要求,做好辖区内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托园所(含民工子女学校)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情况排摸统计工作,填写统计表(附件2、3),于2007年4月30日前交市教委青保处(联系人:姜文娟,电话:—1—23116804)。附件:1.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2.中小学、幼托园所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情况统计表3.各区县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尚需安装标准技防设施情况统计表4.各区县幼托园所尚需安装标准技防设施情况统计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2—主题词:教育安全标准转发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3月27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1:ICS:A9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6-2006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3—2006-08-31发布2007-01-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检验、验收、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校(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等)、幼儿园(包括托儿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本市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也适用于本标准。本市其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4—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6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5209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27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31/295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31/329.1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DB31/329.2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DB31/329.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31/329.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DB31/329.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术语和定义DB31/329各部分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集体宿舍由校方租赁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形式的各类学校、幼儿园。3.2学校、幼儿园重要部位对学校、幼儿园内的治安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场所或区域。4系统要求4.1总体配置要求4.1.1学校、幼儿园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5—50348-2004第3章的规定,并应根据本标准表1和表2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4.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4.1.3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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