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青〔2007〕1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标准》,附件1)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标准》,进一步提升本市学校及幼儿园治安防范能力,现将该《标准》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认真学习
同时,对照《标准》要求,做好辖区内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托园所(含民工子女学校)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情况排摸统计工作,填写统计表(附件2、3),于2007年4月30日前交市教委青保处(联系人:姜文娟,电话:—1—2311680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2
中小学、幼托园所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情况统计表3
各区县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尚需安装标准技防设施情况统计表4
各区县幼托园所尚需安装标准技防设施情况统计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2—主题词:教育安全标准转发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3月27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1:ICS:A9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
6-2006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3—2006-08-31发布2007-01-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校(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等)、幼儿园(包括托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