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现公布《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城镇规划管理,科学编制城镇规划,实现城镇规划管理和规划设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德宏州各县、市城镇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办法(暂行)》以及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德宏州建设具有地方民族特色、亚热带风貌的园林城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德宏州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一切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以及规划管理、规划设计等相关活动,其它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德宏州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的详细规划,应按本规定执行
各县市也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按已批准实施的总规、详规编制相应的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但所编制的技术规定原则上不得突破本规定所列技术指标的上下限
第四条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镇规划实施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阶段、成果与实施第五条城镇规划的阶段德宏州各县、市城镇总体规划以下规划阶段分为:(一)城镇分区规划;(二)城镇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三)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给水、排水、园林绿化、防火、防空、防洪、抗震等专业规划;(四)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第六条城镇规划的成果要求(一)本规定由第五条所列各阶段规划成果深度、成果系列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细则》、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国标《村镇规划标准》以及相应专业规划标准的要求
(二)城镇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过程中,成果内容可按实际情况适当增减;规划中的市政工程规划部分可分阶段完成
第七条城镇规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