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下同)幼儿园管理工作,严格准入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城区幼儿园办园水平,大力发展公益性幼儿园,满足广大城区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成都市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是我市城区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要求,是城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
教育行政部门按本要求对现有幼儿园进行审核,未达到本要求的幼儿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办法达到相应要求
新规划、建设幼儿园,仍按照《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执行
(三)其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要求,按乡镇(街道)、村(社区)分别制定标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园舍及设施设备(一)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以及影响采光的区域内或附近设置幼儿园
幼儿园应创设美化、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的活动环境
(三)幼儿园园舍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消防要求,无危房、危墙,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有围墙、大门,独门独院,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班级小班中班大班混龄班年龄3-4岁4-5岁5-6岁3-6岁寄宿制20人25人30人25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