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8号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加强对我国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γ射线探伤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现予发布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管,严格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加大对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2007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
不符合本《要求》的单位不得换发许可证
2007年7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出厂
在用的γ射线探伤装置应在2007年底前整改达到《要求》,2008年1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继续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将《要求》转发辖区内各γ射线探伤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提高γ射线探伤的安全水平,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二○○七年一月十五日主题词:环保辐射探伤装置要求通知抄送: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海门探伤设备联营厂,丹东市阳光仪器有限公司
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93)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生产γ射线探伤装置用放射源单位的要求(一)γ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探伤装置)放射源的安全性能等级应满足《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的要求
(二)探伤装置装源(包括更换放射源)应由放射源生产单位进行操作,并承担安全责任,放射源生产单位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装源操作
生产、销售、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