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08〕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仅指编制外用工)参加社会保险参照执行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含外国籍、港澳台地区人员)
二、社会保险内容和缴费标准(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外来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用人单位缴纳,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具体缴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1、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当期实际工资,下同)确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
缴费比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2、大病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缴费比例为2
5%,另按缴费比例0
5%缴纳重大疾病救助金
3、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目前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
缴费比例为13%,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4、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按宁波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目前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50元
缴费比例为2%
5、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