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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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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的一种经费增长机制
第三条实行国家抚恤、地方政府补足的原则,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和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革命堡垒户(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补助
第五条城镇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
“三老”(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孤老伤残军人)对象年抚恤补助标准按基数的85%计发;“三属”对象、在乡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按基数的65%计发;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入伍的,分别按基数的55%、50%、45%计发;革命堡垒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按基数45%计发
农村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以本市上年度郊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
“三老”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基数的95%计发;“三属”对象、在乡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按基数的90%计发;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抗日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