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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9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
该《条例》分总则、移交和接收、安置、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附则5章53条,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省级政府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员:(一)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按评残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二)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且有详细病历的;(三)根据国务院、xx决定或当年民政部、总参谋部规定,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四)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非本人退伍不能维持家庭生活,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五)根据国务院、xx决定,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办公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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