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果洛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各民族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宗教团体、宗教寺院、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果洛藏族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希望这篇文章能够解决您的问题
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果洛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要引导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历史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民族公民的法律意识;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让各族人民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第三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部队、社会团体、宗教寺院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四条自治州州、县政府全面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所属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五条自治州各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宗教场所、大型宗教活动的主持人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自治州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平等享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权利,不因民族身份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