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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办法在投资领域方面,条例明确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来苏投资符合产业政策与投资导向要求、有利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自治区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湾同胞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自治区的投资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在本自治区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第四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兴办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资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名义在本自治区投资,应当出具国家规定的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个人名义在本自治区投资,应当出具国家规定的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或者证书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时,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一)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二)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样、来料、来件的加工装配;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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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买、承包或者租赁公司、企业;(四)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五)购置房产;(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七)经批准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者按国家规定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