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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物保护办法文物保护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我国的文物保护的指导原则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是这些原则所指导出来的文物保护工程却让我们窥探出其隐藏在表面之下的潜原则
下文是广州市文物保护办法,欢迎阅读
广州市文物保护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对全市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规划、财政、国土房管、公安、建设、宗教、民政、农业、工商、环保、水务、交通、林业园林、旅游、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规划、财政、国土房管、公安、建设、宗教、民政、农业、工商、环保、水务、交通、林业和园林、旅游、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二)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文物保护重大政策措施,并督促实施;(三)协调、指导重大文物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拆除、迁移、重建文物保护单位等重大事件的处理,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四)督促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五)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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