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高等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第三条对于在教育改革和发展、学校管理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校务公开的活动。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本校教职工、学生、校内社团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学校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第六条高等学校校务公开要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应成立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有关部门参加的校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校务公开负领导责任,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负主要责任;成立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以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工作。第七条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第八条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第二章校务公开的内容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向学生公开以下校务:(一)学校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二)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学校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三)学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四)学校招生(含研究生考试录取、免试推荐)和教育教学改革情况;(五)学校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六)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七)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八)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九)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校务:(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二)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三)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四)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高等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校务,除应包括本规定的第九条和第十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学校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校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二)学校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三)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四)学校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六)学校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七)教(职)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八)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出国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九)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十)学校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