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高等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对于在教育改革和发展、学校管理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校务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
本校教职工、学生、校内社团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学校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高等学校校务公开要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学校应成立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有关部门参加的校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校务公开负领导责任,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负主要责任;成立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以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八条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校务公开的内容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向学生公开以下校务:(一)学校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