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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地名商标审查标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和(二)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做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一、国家名称本部分内容主要涉及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审查准则
(一)仅由国家名称构成的商标1、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或以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均视为与国名相同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chn(中国的缩写)德国usa(美国的缩写)france(法国的英文名称)2、与国名近似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englanb(与英国国名england仅差最后一个字母,且无其他含义)但是,以下文字可以注册:fransis(该商标虽与法国国名france读音近似,但由于法国国名france的公众知晓度很高,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具有区分识别的能力,故不应判为与国名近似而予以驳回
但是,商标中若带有法国特有的标志时,应考虑予以驳回
)但国名的旧称已不再作为国名使用时,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准予注册
扶桑(意指日本)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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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意指美国)3、仅由与国名近似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应视作为与国名近似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american(意译:美国的)french(意译:法国的)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