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内容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监护对象及周期第三节、监护结果评价及处置第四节、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一节、概述1.历史背景2.基本概念3.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4.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5.相关的责任和义务6.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7.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1.历史背景职业健康监护是20世纪70年代欧共体提出的一项职业卫生服务的新技术,在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欧共体成员国等开展比较完善。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化工部、冶金部率先在我国引入职业健康监护系统工程,在化工冶金系统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收到良好效果。2.概念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是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系统的定期或不定期医学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暴露者健康的影响及其程度,掌握劳动者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的干预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疾病的发生和进一步发展。职业健康监护在职业病防治措施中的位置一级预防二级预防三级预防病因预防从根本上消除或控制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和损害。不足:尽管理想,但费用高,技术水平限制,难以理想化实现。早发现健康损害早期检测和诊断人体受到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损害——职业健康监护。治疗和康复患病以后,给予积极的治疗和促进康复的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结合生产环境检测和职业流行病学分析,研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在人群中的发生、发展规律,接触(剂量)-反应(效应)关系,评价防护措施效果,并为制定、修订卫生标准及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从而达到一级预防目的。3.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①②③④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③《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监护监管办法》参考和借鉴原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门规章,《监护监管办法》紧紧围绕着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而制定,凡是不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责范围的,在《监护监管办法》中没有作出规定,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处罚等。④《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2014年5月14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发布(国卫通〔2014〕4号),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88-2007同时废止。4.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①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②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其分布情况;③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的关系及危害程度;④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⑤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⑥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⑦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5.相关的责任和义务①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①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