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登记办理指南锅炉使用登记:一、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二、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原件及复印件;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应当提供与出租方签定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锅炉使用登记办理指南锅炉变更登记:一、锅炉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或者超期使用变更,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三、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四、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