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孤儿保障总体意见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处于生存和发展的困境,需要全社会的呵护和关爱。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成长发育需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XX〕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孤儿保障的范围根据国家民政部等15个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孤儿保障范围为本市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措施(一)进一步加强孤儿安置工作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积极开展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并及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二)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体系建设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孤儿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从20XX年7月起,全市机构内养育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第1页共5页660元,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今后,将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孤儿养育标准。根据孤儿人口和生活状况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凡依法被收养的自收养之日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时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在校学生则继续给予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给个人6个月孤儿供养福利补贴,不再属于政府孤儿福利保障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城市按“三无”对象、农村按“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严禁挤占挪用。2.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将符合规定的0-6岁残疾孤儿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真正缓解孤儿的医疗困难;实施孤儿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认真落实“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为孤儿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3.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民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第2页共5页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语言、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