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孤儿保障总体意见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处于生存和发展的困境,需要全社会的呵护和关爱
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成长发育需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XX〕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孤儿保障的范围根据国家民政部等15个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孤儿保障范围为本市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措施(一)进一步加强孤儿安置工作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积极开展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并及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
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
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
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二)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体系建设1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孤儿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从20XX年7月起,全市机构内养育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第1页共5页660元,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
今后,将按照经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