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普查工作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区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制订的本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大我区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力度,保障消防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根据我国《消防法》和本市《消防条例》规定,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以及“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组织集中普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全区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通过普查,进一步摸清隐患存量,并有效制订整治对策,严肃查处各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努力实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的目标,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实现新一轮“三年翻番”,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加强组织领导和落实责任为切实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保证普查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并取得实效。经研究,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区公安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监察委、建设交通委、经委、教育局、农委、国资委、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民政局、文广局、卫生局、体育局、旅游局、民防办、文管委,各镇、石化街道、工业区,烟糖公司、工业总公司、供销社、粮油总公司、市场公司、实业公司、创列公司、人和公司以及石化股份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区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全区的普查整治工作。各镇、街道、工业区以及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推进小组,认真制订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逐级第1页共5页负责制,认真抓好督促落实。三、明确普查范围和整治重点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范围为全区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被查单位)。根据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摘自公消)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一)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四)区域方面。“老街”、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四、实施步骤普查整治工作从年11月中旬起至年3月底结束,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实施:(一)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阶段(年11月30日前)。各镇、街道、工业区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普查整治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并通过电视、报刊、公告、宣传栏、黑板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的力量,提高群众对火灾隐患的认识,明确其危害性。公安消防支队要组织力量对全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让其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便于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二)自查整改阶段(年12月1日至年12月25日)。各第2页共5页镇、街道、工业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督促被查单位对照普查整治重点内容认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整改。对在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改正的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