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劳动模范评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先进模范作用,更好地激发全市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负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党政工应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遇XX省和全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年份一般不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
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提前或推迟评选
在市劳动模范评选间隔期间,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经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可直接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二章评选组织机构第四条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副书记担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渔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劳社保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督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研究提出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第1页共5页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