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资储备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综述国家物资储备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物资储备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严肃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责任事故,对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局”)和纳入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序列的各类储备仓库、事业单位和企业(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遵循公平公正、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分级实施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储备局”)是储备部门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责任;管理局是本辖区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1页共12页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第六条对管理局、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济处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实施一票否决权制
对储备局、管理局以及企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第七条地方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