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科技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4-18【生效日期】2002-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1页共6页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