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劳动合同制的缺陷与改善一、现状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些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
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自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尤其是在一些临时用工单位,无固定用工期限的招工大多仅凭口头协议
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履行劳动义务,享受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文产生误解,采取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书面订立劳动合同
在原劳动关系未解除前,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其他用人单位实际就业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兼职
劳动者与一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报酬的同时,又以各种方式在其他单位兼职,领取报酬,形成兼职劳动关系
第二,下岗再就业
随着近年来企业改革的不断深人,许多企业出现了下岗职工
这些职工虽已不在原企业从事劳动,但其仍为原企业职工,企业仍然为他们支付基本生活费
如果下岗职工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又在其他用人单位进行有偿劳动的,则也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二、缺陷造成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着以下缺陷:1
没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我国《劳动法》中没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是在用人单位一方还是当事人双方,劳动部的有关解释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尽快补签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
还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续订合第1页共4页同
此规定虽对签订合同的义务在认识上有了进步,但范围太窄,对于应如何处理从未有过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原劳动关系未解除时形成的